問與答   
中環公司桃園縣廠房發生火災,燒壞廠房內的裝潢、機具等,出租廠房的富而樂運動器材公司認為損失慘重,提告求償。台北地院判中環應賠償富而樂新台幣2000多萬元。全案可上訴。

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,中環公司向富而樂運動器材公司承租位在桃園縣新屋鄉的廠房,主要生產光碟片。民國95年時,中環工廠因生產線走火,千坪廠房陷入火海,燒壞公司的裝潢、機具等,導致富而樂損失慘重,富而樂向中環求償設備費、積欠租金等。

中環公司辯稱,火災起火原因不明,不能將全數責任都歸咎給中環公司,且火災毀損設備為中環公司所有,要求法院降低賠償金額。

法院審理認為,根據民法第434條,承租人對重大失火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,但中環火災屬輕度過失,不需對火災負全責;但審酌火災仍燒毀富而樂公司的設備,侵害財產權,因此判決中環應賠償富而樂2000多萬元。(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2/11日) 引用新聞來源:中央社

承租店面、廠房的業主老闆們,經營風險無所不在